移民到加拿大的华人,最为关心和最有必要知道的信息之一,就是该如何报税不少人都担心耽误或者漏报税务信息会被税局纠缠并惹上麻烦。其实只要记住跟自己情况相关的报税申报时间,就无须太紧张。


依据登陆时间和各人状况的不同,新移民必须了解四个重要的报税时间点,这四个时间点是税务规划的重要依据。接下来,就和大家一起来理清报税的思路。


是否第一次登陆后就需要报税呢?


对于短登的新移民,从第一次登陆加拿大起,您就成为了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落地报到后如果马上回国,并没有在加拿大建立紧密的居住联系,则您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加拿大税务居民。


但对于长登的新移民,登陆后在加拿大建立紧密的居住联系,特别指的是每年居住时间累计超过183天,在税务上就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那么就要报税。以下是新移民必须了解的四个报税时间点。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加拿大税务居民需要向税局申报去年个人收入所得税。


需要申报的是全部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利息收入、分红收入、资本增值收入及租赁收入等)。


以后每年同样时间都要申报上一年的个人收入。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日历年度为单位,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税局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银行及雇主等)在2至3月份将有关报税的文件准备好并送税局及纳税人各一份(包括大家常见的T3, T4, T5及学费T2202等)。


纳税人收到报税相关的资料后可以准备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海外资产申报时间:


从第二次申报个人所得税开始后的每年的4月30日前,如果您在加拿大以外拥有超过10万加币的总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债权、信托投资及房地产等),则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提醒大家,今年起,25万加元以下的海外资产申报实行简化,只需填报T1135表的A部分,而超过25万加元的则需填报完整的T1135表。


新移民第一次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主要是由于税局考虑到新移民刚来到加拿大,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环境和了解相关的税务申报要求。


但从第二次申报个人所得税开始后的每年都要申报。


需要说明的是,申报海外资产并不需要缴纳资产税,只是说明您在海外有多少资产,您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将资产转入加拿大。只有当海外资产产生收入或者出售时有增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需要向政府缴税。



三.海外附属企业申报时间:


和海外资产申报时间相似,新移民第一次报税时并不需要申报


但税务年度第二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如果在加拿大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拥有附属企业超过10%以上的股份,那么就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海外附属企业(T1134)。


举例来讲,如果您2013年8月登陆加拿大,税务年度的第二年指的是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那么税务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内,申报的截止时间就落到了2016年3月31日。但如果企业的投资成本少于十万加币,并且该企业属于休眠状态,总资产价值小于一百万加币,或者年总收入少于两万五加币,则不用申报。

四.在加拿大经营生意申报时间:


若您在加拿大经商,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个体生意、合伙生意还是有限公司的形式,公司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起的90天内必须申报。


如果公司需要开T4, T4A等给雇员,则会计年度都须在2月底前完成。

以上所归纳的几个重要的报税时间,希望能够帮助新移民更好地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报税时间,避免延误报税。


亲属之间低价转让资产有何税务陷阱?


根据加拿大税法,当资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属时,如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或以零作价赠送,都将被认为是以市场价格出让。


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出让方当初购买的成本价,出让方就会有资本增值,出让资产的一方就要为此支付资本增值税。税法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亲属间的人为避税。

资本增值的50%需要按个人实际税率缴纳税款,具体的资本增值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增值 = 出售所得 -(成本Adjusted Cost Base + 出售时所产生的费用)

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市场价格,而交易价格则是接受方的成本。

以出让方看,由于仍以市场价格为出售所得,但实际的交易成本低,因此所得出的资本增值更大,需要纳税的部分更多。另一方面,接受方日后出售资产时,也只能把当时的低价交易价格作为成本,资本增值必定比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大,同样需要纳税的部分也更多。结果就是双方都承受更高的税务效果。

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交易价格,而接受方的成本是资产的市场价格。

若是交易双方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出让方的资本增值更大,所缴纳的税必然更多。而接受方即使高价买入,但仍以市场价格作为成本,日后出售相对的资本增值也较大。

总的来说,亲属间想以低价或零作价转让资产来达到减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会是雪上加霜。


关于配偶之间免税转移资产


加拿大税法规定,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在其中一方离世时,可以以成本价格(Adjusted Cost Base)将其名下的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Spousal Rollover)。


若资产由夫妻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其中一方离世,在世者可拥有全部资产,同样也可延缓资产增值税。


等到第二个人离世时,才需要将名下所有的资产视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增值部分的50%需要按照个人税率缴纳最后一次税款。因此,使用Spousal Rollover最主要是达到延税目的,也因为如此,夫妻联名拥有资产可以起到延税的效果。

配偶免税转移条件:

- 在死者离世时,配偶双方必须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
- 配偶资产转移必须在死者离世后的36个月内完成(在合理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时间);
- 若有信托参与,资产转移后的信托机构必须是加拿大的信托。



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Spousal Rollover。为了达到税务最优化的目的,遗嘱执行人在某些情况应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实现资本增值,如以下情形:

离世者名下有资本亏损

离世者持有资产所产生的资本亏损(Capital Loss),可以通过选择与其他增值资产的资本增值相抵减,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当然,离世当年,资本亏损可用来抵减当年或前一年的任何收入,并不局限于资本增值。

离世者离世当年收入较低

由于加拿大是累进税制,个人名下收入很低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某些资产的免税转移。因为当年税率低,与其把所有的税留给第二个离世的配偶名下交,不如先在第一个离世的人交一部分,这样整体的赋税也许更低。

离世者为小型生意股东

若离世的一方作为小型生意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有75万的资本增值免税额。为了充分运用这部分的免税额度,可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


登陆前要做哪些税务准备?


对于计划来加拿大定居生活的新移民,在身份获准以后,登陆之前在税务上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不管是从财务还是税务上来说,登陆前的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就是要整理家庭的全部资产,包括五大类:现金存款、物业、股权、债权和基金/股票/信托投资

整理资产后,还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证和评估等,以支持资产的存在。收集有关资产的证据,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 移民后转移资金到加拿大
- 海外资产申报
- 资本增值的计算

现金存款:主要是银行存款,能证明资金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月结单、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开户文件等。这些文件所显示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金额、资产信息等,必须真实有效。

物业:证明房地产的文件证据,如产权证、地税单、买卖交易文件、付款证明等。

公司股权:股权证是公司股份资产的证据,必要时,还需文件证明申报人如何获得该股份,如买卖交易文件、投资协议以及付款证明等。

债权:就是对别人的放债,形式包括欠条、放贷、应收款、账款、债券等。证明海外债权,首先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文件包括有关借款的金额、利息、偿还日期、条件等借款协议,债务人部分还债或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借款理由,以及债权人是怎样贷出款项的证明文件。

基金/股票/信托投资:包括投资的开户文件、历史交易记录和登陆前市值等。


不少移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后,会继续保持移民前拥有的海外资产。在申报海外资产时,对于这些资产成本的计算,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即按成为加拿大居民那一天的市场价值来算,这种成本叫做假定成本(Deemed Cost)。


这一假定成本带来的好处是,移民前所积累的资本增值部分无需在加拿大交税。因此,为了便于日后申报海外资产,应收集证据来支持这一假定成本,这将是申报海外资产的依据,也是在出售资产时计算资本增值的依据。


遗产税务炸弹。不得不防!


加拿大税法规定,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在其中一方离世时,可以以成本价格(Adjusted Cost Base)将其名下的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Spousal Rollover)。

而当配偶也去世时,遗产传给下一代时并不是免税的。纳税人身故的那一年,仍然要填写报税表(Tax Return)。若干类别的资产如投资物业、股票、基金等财产(注册账户的投资也包括在内)被假定按照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和原来的投资成本相比产生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Capital Gain/Loss),资本增值的50%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


不管遗产转移给谁,如果涉及到税务,都是以身故纳税人的名义缴纳。身故者最后一次的税务,由其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必须在这些税款交清后,遗产继承人才能领取到遗产。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所价值100万加元的投资物业(非主要住宅),若25年后夫妻不幸相继去世,原本100万的房子已经升值到300万加元。


这样,在该投资物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之前,须交纳几十万的资本增值税。若考虑同时有其他的注册账户及股票基金投资,须交纳的资本增值税会更多。

以下几种方法都有助于应付有关的税款,但哪一种办法对纳税人最有利呢?


1、是现在就开始储蓄,以应付未来必须要缴付但不知道确切额度的税款,但现在储蓄增长部分也需要每年纳税

2、是让继承人向银行借款以支付所欠税款,这需要继承人有举债能力;

3、是变卖遗产用以缴纳税款,但临时急于变卖物业套取现金以偿还税款,售出价格往往低于市价;

4、是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以应对不断增长的税务负担。